花溪区教育局印发民办学校办学评估(年检)工作方案(试行)
花溪区教育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民办学校办学评估(年检) 工作的通知
花溪区教育局印发《花溪区教育局关于开展民办学校办学评估(年检)工作方案(试行)》,评估对象为辖区内经审批设立的民办中小学、民办幼儿园及校外培训机构。评估内容涵盖党的建设、办学条件、依法治校、财务资产管理、办学行为、师生权益六方面,按百分制量化评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评估按学校自查、责任督学初评、科室联合评审、实地评估、综合评定、结果公示六步进行,三项评分分别占总分20%、30%、50%,结果于每年6月30日前公示。评估结果与年检等次、办学资质、招生计划、奖补资金、评先评优及信用评价挂钩,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将被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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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把评估结果与年检等次、招生计划、奖补资金挂钩,民办园可据此对照六方面指标提前准备。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及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办学管理,持续提升办学规范水平与教育教学质量,现将《花溪区教育局关于开展民办学校办学评估(年检)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民办学校及时查收,严格对照方案要求认真做好各项迎评准备工作。
花溪区教育局关于开展民办学校办学评估(年检)工作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管理,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推进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制定依据
本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省教育厅、贵阳市教育局关于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办学评估、信用管理等政策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办学评估工作,确保评估程序合法、标准统一、结果公正。
(二)坚持客观公正。依据评估指标体系量化打分,避免主观随意,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反映学校办学实际。
(三)坚持管评结合。将办学评估与日常监管、问题整改、信用评价相结合,构建全链条闭环管理体系。
(四)坚持结果导向。强化评估结果运用,将评估结果与年检等次、招生计划、奖补资金、评先评优、信用评价等全面挂钩,形成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机制。
三、评估对象
花溪区辖区内所有经审批设立的民办中小学、民办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
四、评估内容
评估内容依据教育部《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及省市相关要求,涵盖以下六个方面:
(一)党的建设。包括办学方向、党组织建设、作用发挥、保障机制、思政德育工作等。
(二)办学条件。包括举办者投入、师资队伍、基本条件、办学地址等。
(三)依法治校。包括学校名称、证件情况、学校章程、举办者资质及变更、校长资质及履职、法定代表人产生及履职、决策机构人员构成及履职、监督机构人员构成与履职、处罚惩戒情况等。
(四)财务资产管理。包括制度建设、收费管理、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保证金缴纳等。
(五)办学行为。包括师德师风、招生管理、教学管理、安全管理(场地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安全)等。
(六)师生权益。包括教师权益(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工资待遇)、学生权益等。
具体评估指标及分值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教育科(民教工作)将结合上一年度民办学校办学评估结果、年检情况及日常监管信息,对评估指标实行动态调整,确保针对性、有效性;评分标准统一按百分制量化评分,各类学校根据办学层次和类别适用相应评估指标体系。
五、组织机构
成立花溪区民办学校办学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教育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各相关业务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教育科(民教工作)、教育科、法规安全科、体卫艺科、人事科、计财科、教培中心、督导室等相关科室负责人及全体责任区督学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教育科(民教工作),负责评估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结果汇总。
六、评估程序
为保证评估工作客观公正,破除“各自为政、标准不一”的问题,实行“学校自查—责任督学初评—科室联合评审—实地评估—综合评定—结果公示”六步程序:
(一)学校自查(每年5月中旬至下旬)
各民办学校对照评估评分标准开展全面自查,汇总整理佐证材料,形成自查报告并完成自评分。自查报告须经校(园)长签字并加盖公章。民办幼儿园、中小学自查评分须经责任区督学签字确认后方可提交。
(二)责任督学初评(每年5月下旬至6月上旬)
各责任区督学结合日常督导掌握的情况,对责任区内民办学校进行初评,重点核查自查报告的数据真实性、问题整改情况、日常管理规范等,出具初评意见。责任区督学初评分值占评估总分的20%。
各责任区督学应当对评估工作高度重视、协同配合,将其初评意见纳入科室联合评审的参考依据。
(三)科室联合评审(每年5月下旬至6月上旬)
由教育科(民办教育)牵头,组织各相关科室对照各自职责分工,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对各校进行联合评分。科室联合评审采取“集中会商、逐校过堂”的方式进行,避免各科室各自为政、标准不一。科室联合评审分值占评估总分的30%。
科室联合评审与责任督学初评同步推进,同一学校评估结论应综合双方意见审定。
(四)实地评估(每年5月下旬至6月中旬)
教育科(民办教育)牵头组织评估检查组,对各民办学校进行现场实地评估,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座谈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核实学校实际办学情况。实地评估分值占评估总分的50%。
评估检查组由教育科(民办教育)统筹,从相关科室和各责任区抽调人员联合组成,责任区督学须全程参与所包保学校的实地评估工作,其日常督导掌握的情况应作为评估的重要参考。
(五)综合评定(每年6月中旬至6月下旬)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责任区督学初评、科室联合评审、实地评估三项得分,形成初步评估结论,提交领导小组会议集体审议,研究确定最终评估等次。综合评定实行“集中会商、逐校过堂”机制,确保标准统一、结果公正。
(六)结果公示(每年6月30日前)
办学评估结果在“花溪教育”微信公众号及花溪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被评估学校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教育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教育局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反馈结果。
七、评估等次
评估实行量化打分(总分100分),根据得分及一票否决情形,综合评定等次。得分及对应等次如下:
优秀:90分及以上;
合格:70—89分;
基本合格:60—69分;
不合格:60分以下。
八、结果运用
(一)评估结果与年检等次挂钩。评估结果在合格以上的民办学校,年检结果确定为合格等次。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年检结果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评估结果基本合格的,年检结果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限期整改完成后可按年检结果合格等次确定。
(二)评估结果与办学资质挂钩。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民办学校,评估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或由区教育局依法予以注销;评估不合格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八种严重情形的,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整改期限,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评估结果与招生计划挂钩。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中小学、幼儿园,在核定下一年度招生计划时可优先考虑其发展需求。评估结果为“合格”的,招生计划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核定数。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根据整改完成情况和实际办学容量核定招生计划;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视同“不合格”处理。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等规定,依法责令其暂停招生。
(四)评估结果与整改情况挂钩。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由区教育局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分类限时完成整改。
1.轻微问题(资料不完善、记录不规范等):整改期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学校须在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2.一般问题(卫生管理不规范、保教活动不达标等):整改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学校须在期限内完成整改提交整改报告,组织相关科室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当年年检结果降为“不合格”。
3.严重问题(重大安全隐患、财务管理混乱、教职工资质不达标等):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暂停招生,取消当年奖补资金申报资格。复查合格的恢复资格,仍不合格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4.整改延期: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须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经同意可延长,最长不超过3个月(严重问题累计不超过6个月),延期仅限一次。
整改完成情况作为当年下达招生计划和次年评估等次的重要依据。学校在整改期间应做好在校学生正常教学保障工作,确保平稳过渡。
(五)评估结果与奖补资金挂钩。评估结果优秀的中小学、幼儿园,可优先考虑各类奖补资金指标;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年度民办教育专项补助资金申报资格。
(六)评估结果与评先评优挂钩。评估结果优秀的,可优先考虑各类评先评优指标;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七)评估结果与信用评价挂钩。评估结果优秀的培训机构,减少监管频次,试行“非必要,不打扰”。评估结果不合格、整改不到位以及连续两年年检“基本合格”的机构,不纳入“白名单”。教育局在每年6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年检结果通报市监、公安等相关部门,作为入校检查的重要依据。
(八)连续不合格及拒不接受年检的处理。
1.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连续两年年检结果为“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并在教育局公众号和区政府网站予以公告。教育科应提前制定在校学生分流方案,确保平稳过渡。
2.连续两年不接受年检。连续两年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民办学校,视为自动终止办学,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由教育科牵头做好在校学生分流工作。
3.办学许可证到期未延续。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仍在招生的,依法予以取缔。
4.连续三年评估不达标。对于连续三年办学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但尚未达到年检“不合格”直接吊销条件的民办学校,停止下达招生计划,责令停止招生,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满仍不达标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九、一票否决及终止办学的情形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年检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擅自分立、合并、变更办学地址/层次/举办者的;
2.伪造、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抗拒执法监管、不按规定接受年检、年检材料造假、拒不整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情形,并被立案查处的;
6.教职工发生严重师德失范行为(体罚、性侵、猥亵学生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7.违规招生、虚假宣传广告、乱收费、克扣学生伙食费,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的。
在认定上述一票否决情形时,教育局应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依法告知学校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
(二)依据贵阳市教育局《关于全面推进全市民办中小学校办学评估工作的通知》(筑教发〔2022〕113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年检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未按要求完成上年度评估整改工作,情节严重的;
2.不接受年度办学评估工作的;
3.发生违反师德师风严重事件的;
4.发生政治性事件、群体性事件、较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刑事案件,或因舆情处置不力导致集体上访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
5.办学过程中不服从管理的(如不按要求存入风险保证金、涉及资金体外循环等)。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由区教育局在30日内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在政府网站予以公告。学校应当自行组织清算,妥善安置在校师生。
1.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
2.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十、申诉与复核
学校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结果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区教育局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说明理由。区教育局收到申请后,应另行组织未参与原评估工作的人员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告知书中应同时载明,如对复核结果不服,可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工作要求
(一)压实学校主体责任。一是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办学评估工作,明确专人负责,确保材料真实、数据准确,凡弄虚作假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二是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学校,视为自动放弃办学评估资格,结果定为不合格。
(二)强化督学履职尽责。各责任区督学应主动参与所包保民办学校的年检评估工作,结合日常督导掌握的情况提供评估参考意见,督促学校严格按照评估标准规范办学。
(三)深化内部协同联动。一是各科室要充分认识年检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做好信息沟通与共享。涉及学生安全、心理健康筛查、消防提升等近期重点工作的,应与年检评估工作有效衔接,避免重复检查和材料返工;二是各科室在科室联合评审之前,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将所掌握的各学校日常监管情况发送至教育科(民办教育)汇总;实地评估实施之前,教育科(民办教育)应将汇总信息反馈全体评估组成员,确保评估工作依据充分、标准统一;三是强化内部协同,形成工作闭环。教育科(民办教育)作为年检工作的牵头科室,要主动做好与教育科、计财科、人事科、法规安全科、体卫艺科等相关科室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对接。四是强化科室联动,确保结果运用落地。年检结果确定后,教育科(民办教育)在3个工作日内将“基本合格”“不合格”及“暂停招生”的学校名单送教育科、计财科、人事科。教育科严格按评估结果编制下达招生计划;人事科在组织评先评优时,对不合格学校一票否决。各相关科室在年度工作中发现违规问题须及时反馈教育科(民办教育)作为年检依据。
(四)做好评估过程管理。一是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当场书面反馈并签收,责令限期整改,及时组织复查。二是评估结束后30日内,各评估工作组将评估过程资料、问题台账、整改督办单等资料移交教育科(民办教育)统一存档,确保评估过程可追溯。三是评估结果将按贵阳市教育局统一部署,在“花溪教育”微信公众号及花溪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抓整改闭环落实。一是对需整改的问题,学校须在收到书面整改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方案报送教育科(民办教育),并严格按时限完成整改。二是对办学评估检查中民办学校有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推进信用与信息化建设。将评估结果不合格、整改不力的民办学校纳入贵阳市及花溪区民办学校信用评价体系或重点监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引导家长理性选择。
十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教育局各科室、各责任区督学要高度重视办学评估工作,主要负责人亲自抓,确保评估工作有序推进。
(二)强化结果运用。严格对照评估结果落实招生计划、奖补资金、评先评优等挂钩措施,形成“评估—整改—提升”的良性循环。对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不接受年检或拒不整改的,坚决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严肃工作纪律。评估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得收受被评估学校财物,不得干预学校正常办学秩序。对在评估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凡因评估过程纰漏、把关不严导致群众来访或上级部门通报的,将严肃倒查评估环节责任。
(四)强化长效监管。评估工作结束后,教育科(民办教育)要对评估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总结共性问题,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区教育局将适时对评估工作开展“回头看”,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来源:花溪区·教育 · huax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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