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拟设学校食品安全专节
先了解这件事
2026年10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拟增设“学校食品安全”专节。草案明确校长(园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草案还规定学校自主经营食堂坚持公益性原则,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学校食堂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规范食材采购并建立承包经营企业资质审查、公示、考核评价和退出机制,承包经营不得转包、分包。相关负责人表示,现行食品安全法对校园食品安全只有原则性规定,权威性和刚性约束不足,专设该节旨在巩固拓展“校园餐”整治成果、提升立法层级。当日多家教育部门账号转发同一征求意见信息,内容一致。目前该草案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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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时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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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南教育精选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拟增设学校食品安全专节,确立校长(园长)负责制与陪餐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拟增设“学校食品安全”专节。草案明确校长(园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中小学、幼儿园应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草案还要求学校食堂坚持公益性原则、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规范大宗食材采购查验,并建立食堂承包经营企业资质审查、公示、考核评价和退出机制,承包经营不得转包分包。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现行食品安全法对校园食品安全只有原则性规定,需提升立法层级、强化刚性约束,并将“校园餐”专项整治中形成的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
- 贵阳教育精选市场监管总局就食品安全法修订征求意见,拟将校长(园长)负责制、陪餐制纳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拟增设“学校食品安全”专节。征求意见稿提出,校长(园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学校食堂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规范食材采购并建立承包经营企业资质审查、公示、考核评价和退出机制,承包经营学校食堂的不得转包、分包。相关负责人表示,现行食品安全法对校园食品安全只作原则性规定,专设该节旨在巩固拓展“校园餐”整治成果。
- 微黔教精选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拟设学校食品安全专节,明确校长(园长)负责制与陪餐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拟增设“学校食品安全”专节。草案规定校长(园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中小学、幼儿园应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草案还要求学校食堂坚持公益性原则,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规范大宗食材采购查验,严格食堂承包经营管理,承包经营不得转包、分包。相关负责人表示,现行食品安全法对校园食品安全只有原则性规定,专设该节是为巩固拓展“校园餐”整治成果、提升立法层级。
- 贵州教育发布精选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拟将校长(园长)负责制、幼儿园陪餐制入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增设“学校食品安全”专节。草案明确校长(园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草案还规定学校自主经营食堂坚持公益性原则,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学校食堂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规范食材采购并建立承包经营企业资质审查、公示、考核评价和退出机制,承包经营不得转包、分包。相关负责人表示,现行食品安全法对校园食品安全只有原则性规定,权威性和刚性约束不足,专设该节旨在巩固拓展“校园餐”整治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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